2008年4月8日,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北京市汽车运输管理局,正式推出了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示范文本。文本规定了“维修车辆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,维修商应向车主赔付违约金”等条款。此外,汽车修理合同示范文本还对修车后质保期内提出了要求,并要求维修企业必须将修车换下的零件交给车主。此合同文本可以在网上下载,外地车辆在北京修车也适用此文本,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。不过,汽修合同并不统一确定修理价格,但能在前期明确价格,以保障消费者利益。